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立功、孟卫东等与吕红涛、刘江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功,孟卫东,刘辉,吕红涛,刘江龙,刘金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505号原告:张立功,公务员,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孟卫东,公务员,住河北省。原告:刘辉,住河北省黄骅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秋香,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红涛,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刘江龙,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刘金锦,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原告张立功、孟卫东、刘辉诉被告吕红涛、刘江龙、刘金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立功、孟卫东、刘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红涛、刘江龙、刘金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功、孟卫东、刘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功、孟卫东、刘辉撤回对被告吕红涛、刘江龙、刘金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原告张立功、孟卫东、刘辉承担。审判长  闫广练审判员  孙福祥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明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