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马晓萍与朱玥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晓萍,朱玥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42号申请人马晓萍,居民。被申请人朱玥蓉,居民。申请人马晓萍因被申请人朱玥蓉向其借款合计人民币23万元到期未还,故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玥蓉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或其它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合计限查封金额为2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晓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朱玥蓉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玥蓉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或其它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合计限查封金额为2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耀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艳蓉(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