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何港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何港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26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负责人:陈南欢,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哲彬,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福祥,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何港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被告何港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被告已自动清偿所欠信用卡款项及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162.74元,因本院未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费予以退回。审判员 冼文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观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