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至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史泰旺贸易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至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史泰旺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时代丰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至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钟志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史泰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蔡仪旺,总经理。原审被告:珠海市时代丰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白锡洪,董事长。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至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史泰旺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珠海市时代丰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佛山市三水区至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至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至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三水区至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