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行非执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曹书政、朱丽萍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曹书政,朱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行非执字第00012-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磁湖巷1号。法定代表人汪玉蓉,局长。被执行人曹书政,无业。被执行人朱丽萍,无业。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曹书政、朱丽萍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行非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曹书政、朱丽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76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65元、执行费915元。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曹书政、朱丽萍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6956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