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二初字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春雷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00028号原告:李春雷,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雷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雷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春雷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