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6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长威与特力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威,特力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6004号原告胡长威,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被告特力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86号龙德广场B1层。负责人何采妍。委托代理人牛金凤,女,1985年1月28日出生,特力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威与被告特力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由原告胡长威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玄红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