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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6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长威与特力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威,特力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6004号原告胡长威,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被告特力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86号龙德广场B1层。负责人何采妍。委托代理人牛金凤,女,1985年1月28日出生,特力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威与被告特力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由原告胡长威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玄红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