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唐茂才与被告刘新中、第三人孙桂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茂才,刘新中,孙桂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12号原告唐茂才,男,汉族,生于1944年1月27日,初中文化,广元市人委托代理人罗斌,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中,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7日,大专文化,广元市人第三人孙桂林,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25日,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茂才与被告刘新中、第三人孙桂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茂才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茂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唐茂才负担。审 判 长  卢 川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人民陪审员  陈玉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瀚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