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11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伟、朱桂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伟,朱桂明,马军宁,秦海军,王菲,王波,焦红伟,马欣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450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伟,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桂明,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军宁,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海军,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菲,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波,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焦红伟,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欣健,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伟、朱桂明、马军宁、秦海军、王菲、王波、焦红伟、马欣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