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尹帮庭与杨东、诸允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帮庭,杨东,诸允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帮庭,农民。委托代理人:鲁刚,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东,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允跃。上述二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帮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帮庭于2015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尹帮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帮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8元,减半收取7399元,由尹帮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宗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