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仲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胡明昌与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昌,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仲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胡明昌,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申请人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前营坊街六号煜卫泽苑。法定代表人李卫星,系该公司董事长。太原仲裁委员会受理胡明昌与山西煜卫��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胡明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11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9日将该申请提交我院。同时,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1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