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保定京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华北电业管理局保定列电工程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京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华北电业管理局保定列电工程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68号原告保定京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南大街1576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华北电业管理局保定列电工程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乐凯南大街1576号。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京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电业管理局保定列电工程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京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华北电业管理局保定列电工程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京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保定京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使用权人的,坐落于保定市乐凯南大街,地号为××××××××××××××的土地。冻结被告华北电业管理局保定列电工程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 巍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庞鸣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