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蒙诉王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甲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回150元)。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慧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