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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西安润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要求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支付医疗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润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雁行初字第00022号原告西安润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银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卓,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跃堂,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佟晓霞,主任。委托代理人杜娟,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鹿宇涵,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原告西安润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要求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支付医疗费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一致,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润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杨       栩代理审判员 郭瑶代理审判员穆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佳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