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与唐春喜、唐春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唐春喜,唐春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320号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谢兴录。委托代理人刘敬。被告唐春喜。委托代理人李进洲。被告唐春高。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唐春喜、唐春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00元。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