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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增良与李秀清、王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良,李秀清,王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王增良。被告李秀清。被告王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良与被告李秀清、王海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增良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增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增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