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卢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蓬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于2014年4月份至11月份在宾馆房间及其于蓬莱市画河北桥后马家弄租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卢某在宾馆房间及其于蓬莱市画河北桥后马家弄租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卢某在蓬莱市东利宾馆房间,容留刘某、迟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4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卢某在蓬莱市画河北桥后马家弄租房内容留刘某、迟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4年9月底一天,被告人卢某在蓬莱市画河北桥后马家弄租房内容留吴某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4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卢某在蓬莱市画河北桥后马家弄租房内容留吴某、姜某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4年10月初,被告人卢某在蓬莱市画河北桥后马家弄租房内容留吴某、姜某、小孙某吸食甲基苯丙胺。6、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卢某在蓬莱市画河北桥后马家弄租房内容留迟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底,卢某在他租房内容留其吸食毒品一次;2014年10月,卢某在他租房内容留其与姜某吸食毒品一次,容留其与姜某、小孙某吸食毒品一次。(2)证人姜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卢某在他位于画河的租房内,容留其与吴某吸食毒品一次;容留其与吴某、小孙某吸食毒品一次。(3)证人迟某证言,证实2014年5、6月份,被告人卢某在东利宾馆房间及他的租房处容留其与刘某吸食毒品各一次。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卢某在他租房内容留其吸食冰毒一次。2、书证蓬莱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卢某被抓获归案。3、辨认笔录(1)被告人卢某辨认笔录,辨认出吴某、迟某、姜某。(2)证人吴某辨认笔录,辨认出卢某、姜某。(3)证人迟某辨认笔录,辨认出卢某。4、鉴定意见蓬莱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卢某尿液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阳性。5、视听资料光盘五张,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卢某经过。6、被告人卢某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姜 娜人民陪审员 张成美人民陪审员 赵灿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