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一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晓杰与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杰,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杰。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晓杰与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威仲字第56号裁决书确定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陈晓杰逾期交房违约金20265元及仲裁费1021元。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交付本院22929元,用以转付申请执行人22689元,支付执行费2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威仲字第5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