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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8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寿光市天威化工有限公司与袁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天威化工有限公司,袁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856-1号原告寿光市天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田柳镇北王里村。法定代表人:董天军,经理。被告袁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天威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袁海涛银行账户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8000元及原告寿光市天威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两部(鲁V×××××、鲁G×××××)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袁海涛银行账户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寿光市天威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鲁G×××××车辆两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树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田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