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彭诉被告陕西省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彭,陕西省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184号原告赵彭,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1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彭诉被告陕西省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彭于201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86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林丹28/12/201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