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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熊长庚与浏阳市三和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长庚,浏阳市三和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刘敏,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熊长庚被执行人浏阳市三和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长庚与被执行人浏阳市三和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刘敏、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三和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刘敏、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长庚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执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