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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鹏坤与高银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坤,高银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9-2号原告王鹏坤,平舆县人。法定代理人王永合,住址同上。系原告王鹏坤之父。法定代理人宋丽,住址同上。系原告王鹏坤之母。被告高银行,平舆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平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豫QCUx**小轻轿车予以扣押。现双方当事人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申请撤诉,车辆已无扣押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QCUx**小轻轿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徐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