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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朱毓贞与王秀娟、蔡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毓贞,王秀娟,蔡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40号原告朱毓贞,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告王秀娟,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蔡秋生,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文勇,福建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毓贞与被告王秀娟、蔡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毓贞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毓贞以欲与被告王秀娟、蔡秋生庭外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毓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朱毓贞负担。审判员  黄亚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新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