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江苏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作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井胜,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骏。委托代理人周光成,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虽然一审法院以邮寄方式向上诉人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但在上诉人未能收到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径行缺席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还给上诉人。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季明丽代理审判员 田 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