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四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淑娟,门孝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四民初字第27号原告陆淑娟,女,1973年6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220821197306212021,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五棵树镇三门昭村三门昭屯。被告门孝海,男,1968年12月23日,身份证号码:220821196812232055,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淑娟与被告门孝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淑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淑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