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终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建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0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B座4F。法定代表人王业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卫东、朱文秀,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建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生态化工园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陈永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士标,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建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羊商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羊商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568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周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呈蕴代理审判员 陈炳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云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