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田立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8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立强,男,1965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宣恩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经减刑后于2012年10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立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零时许,被告人田立强在东莞市沙田镇齐沙村坚发电镀厂对面小店门口和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过程中,田立强持一把小刀捅了王某某的腹部一刀,后逃离现场并将小刀丢弃。2014年10月20日14时许,田立强到湖北省宣恩县沙道沟派出所办事时被核查为网上在逃人员,公安民警遂当场将其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以上事实,被告人田立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立强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立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田立强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田立强对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田立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田立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依法又可对其从轻处罚。又考虑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因素,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立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代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亮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