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黄丽华与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董文生、山东手拉手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常明卫、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华,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董文生,山东手拉手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常明卫,李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黄丽华。委托代理人李连国,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董文生,该公司经理。被告董文生。被告山东手拉手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凯路北侧38号。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明卫。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旭东。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华与被告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董文生、山东手拉手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常明卫、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01元,减半收取2290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黄丽华负担。审 判 长 朱景明审 判 员 庞小霞人民陪审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国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