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王某,职工。被告李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崔雯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欣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