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合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何利仙与徐文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合民初字第35号原告何某某,女,化州市合江镇人。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某某,男,化州市合江镇人。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仙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农历正月初八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2007年4月9日前往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2008年6月2日生育儿子徐某某。被告自2012年开始吸毒,经过多次劝告未果。后在2014年8月,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强制戒毒。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在一同生活期间,被告对我有打骂的行为。被告沉迷吸毒,不顾我和儿子的生活,令我对其彻底失望。我和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务,我和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徐某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独自承担。被告徐某某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正月初八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2007年4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6月2日生育儿子徐某某。2015年3月17日,原告以被告沉迷吸毒,不听劝阻,不顾妻儿生活;婚后双方常为琐事争吵,被告对原告多次打骂,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述诉求。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原告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属自主自愿的婚姻,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一个孩子。原告何某某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对婚姻问题应慎重考虑,不应轻率离婚。原、被告夫妻之间虽有感情不和,但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如能加强沟通,互相增进理解,夫妻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原告起诉离婚的依据不足,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章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