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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山花与河南晨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晨升置业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山花,河南晨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晨升置业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杨山花,女,1967年5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晨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志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栗志波,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晨升置业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负责人栗雪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管锦章,该公司员工。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传宇,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山花诉被告河南晨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晨升置业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山花于2015年4月29日以诉讼主体有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山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山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由原告杨山花负担。审判员  李巍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