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山花与河南晨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晨升置业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山花,河南晨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晨升置业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杨山花,女,1967年5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晨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志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栗志波,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晨升置业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负责人栗雪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管锦章,该公司员工。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传宇,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山花诉被告河南晨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晨升置业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山花于2015年4月29日以诉讼主体有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山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山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由原告杨山花负担。审判员 李巍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