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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郑文琪与张春生个人合伙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文琪,张春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琪,又名郑成云,男,1961年11月4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生,男,1970年8月13日生。上诉人郑文琪、张春生因个人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文琪交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退还上诉人郑文琪;上诉人张春生交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退还上诉人张春生。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雯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