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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蔡明伟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73号罪犯蔡明伟,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巴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明伟犯抢劫(未遂)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蔡明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明伟,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蔡明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明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