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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谭树东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树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36号罪犯谭树东,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2日作出(2005)宜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树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2005)川刑复字第1060号刑事裁定,核准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40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10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1日至2028年10月10日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2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犯应于2026年11月10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树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90分,月均7.3分。2014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实得标准考核分200分。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谭树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树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1日至2025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