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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与刘克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刘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泸州市太平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45071912-7。法定代��人何延政,院长。被执行人刘克瑞,男,1960年1月9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医疗费18567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邹 胜代理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