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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汉中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汉中市汉森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广场支行,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6711286-3。负责人寇中锋,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汉中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牛家桥。组织机构代码:67790348-X。法定代表人凌仕信,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黄家塘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66115669-4。法定代表人张汉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汉中市云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郑县法镇后河村黄云山,组织机构代码:67151555-8。法定代表人吴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凌仕信,男,生于1978年5月10日。被执行人孙勉,女,生于1989年12月24日。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公证处做出(2015)汉执证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已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1、偿还借款本金2411947.28元、利息8326.98元;2、缴纳执行费26602元;两项合计2446876.26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其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汉中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汉中市汉森食品有限公司、汉中市云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凌仕信、孙勉的银行存款与收入2446876.26元;若无存款、收入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善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