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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行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杜锦伟、张彬彬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杜锦伟,张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行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二街。法定代表人范光明,局长。被执行人杜锦伟,农民,现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张彬彬,农民,现住昌黎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人民法院(2015)昌行非执字第4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杜锦伟、张彬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彬彬在昌黎县农村信用联社闫庄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帐号为:62×××27)扣划至昌黎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户10×××97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文审 判 员 李 成代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