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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台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春艳与被告程贵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艳,程贵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0203号原告陈春艳,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街。被告程贵平,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街。原告陈春艳与被告程贵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春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贵平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春艳诉称,我与被告于1991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程云龙已成年。1998年8月被告程贵平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程贵平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程云龙已成年。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1998年8月被告程贵平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双方现已分居多年,分居期间被告一直未与原告联系。本院认为,被告程贵平离家外出打工已多年,期间从未与原告联系,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陈春艳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春艳与被告程贵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春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守奎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人民陪审员  宝东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宇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