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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丁来根与翁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来根,翁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丁来根。被执行人翁中华。丁来根与翁中华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翁中华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丁来根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3000元,合计11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登记记录。2015年4月1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翁中华银行存款1141元,返还申请执行人。2015年4月29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后,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是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被执行人翁中华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穆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