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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卢红远与董宏民、何耀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红远,董宏民,何耀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034号原告:卢红远,男,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董宏民,男,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何耀灿,男,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红远诉被告董宏民、何耀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红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卢红远负担。审 判 长  张超芳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人��陪审员刘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