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一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卢红远与董宏民、何耀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红远,董宏民,何耀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034号原告:卢红远,男,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董宏民,男,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何耀灿,男,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红远诉被告董宏民、何耀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红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卢红远负担。审 判 长 张超芳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人��陪审员刘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