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郑练兵破坏电力设备罪2015刑初38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练兵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3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练兵,户籍住址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9日再次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金春,广东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练兵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练兵及其辩护人张金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郑练兵伙同陈某(另案处理)为盗窃路灯电线,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钢钎、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本市天河区汇景北路立交桥上凿挖电缆水泥封口,后造成该立交桥上正在运行的004#、006#、808#号路灯供电线路被破坏(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88元)。后巡逻辅警到场制止,郑练兵跳桥逃跑时摔伤。郑练兵被取保候审后拒不到案,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郑练兵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练兵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郑练兵庭审时辩称案发时自己一个人空手路过汇景北路立交桥下时,只是帮一个正在凿挖电缆的不认识的人看风,自己没有动手。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郑练兵只是帮忙望风,是从犯。二、涉案电缆只是造成三个路灯熄灭,并未导致整条街路灯熄灭,故本案不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应定性为盗窃罪。三、被告人因本案身体多处骨折,被告人此前并非故意不到案,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郑练兵伙同同案人陈某(已判刑)为盗取路灯电线,用事先准备的铁钎、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凿挖位于本市天河区汇景北路立交桥上的电缆水泥封口,后造成该桥上正在运行的004#、006#、008#路灯供电线路破坏(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88元)。次日凌晨0时许,巡逻辅警到场制止,郑练兵及陈某见状起身逃跑。陈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归案。郑练兵在逃跑过程中跳下立交桥时摔伤,后被抓获并送往医院救治。2013年11月1日,郑练兵因患有××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于2014年9月29日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在案发现场当场缴获作案工具铁钎和螺丝刀各1把。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单位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路灯管理所员工骆某的陈述:2013年10月22日下午,我接到公司通知(公司接到公安机关通报)称天河区汇景北路004、006、008号路灯被破坏,我于是到现场勘查,发现位于汇景北路华南快速干线汇景北路跨线桥上的汇景北路004、006、008号路灯的接线井被撬烂,里面线路被剪断,造成汇景北路004、006、008号路灯无法正常使用。这些路灯是2008年10月份安装的,之前都是正常使用的。2.证人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0月22日0时许,我和同事李某乙在巡逻,跟着我接到了派出所值班室的电话,称汇景北路至五山的跨线桥上有人在偷电线,让我们过去看看。于是我们就开着车到了天桥,我们注意到两个人正在路灯下凿东西偷电线,但是当时的路灯还没有灭,考虑到安全的问题,我就将车停在了附近,并且打电话让其他附近的治安员赶过来。过了5分钟左右,其他治安员还没有到,但我发现路灯灭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和李某乙没有办法,于是就表明了自己是派出所治安员的身份,并去抓他们。那两个人发现我们之后,就马上逃跑了,其中一个身穿白色衣服的男子顺着桥向五山方向跑,另外一个穿着黑色衣服的男子就跨过天桥向桥的对面逃,我就开车追那个穿白色衣服的,李某乙就下车追那个穿黑色衣服的。我开着车一直追到了桥下,我的同事李某丙那时候也赶过来了,我们两个人就包抄那名白色衣服的男子,并将他抓住,随后五山所的警察也过来了。现场有三条电线杆的电线水泥封口已经被撬开,还遗留有一个凿子和螺丝刀。证人龚某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郑练兵就是在用凿子盗窃路灯电线后逃跑时坠桥受伤的男子,同案人陈某就是被其抓获的偷电线的白衣男子。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0月22日0时许,我和同事龚卫华在路面巡逻的时候接到了派出所值班室的电话,称汇景北路天桥上有人在偷电线,让我们先到场看看。于是我们就开着车到了汇景北路天桥,我们在对面桥上看到两名男子正在用凿子凿路灯下的电线水泥封口,就将车停在附近并打电话让其他附近的同事赶过来,过了5分钟左右,我们的其他同事还没有到,路灯已经灭了,我们就马上开车上前查看。那两个人看到我们之后,就马上逃跑,其中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向西(即向五山方向)逃,另外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则爬过护栏向东面(即汇景新城方向)逃,然后龚某就停了车,我就下了车,准备翻过护栏穿过马路后去追黑衣男子。这时刚好有车辆经过,我就停了一下,当我翻过护栏后该黑衣男子已不见了。我向东追了一段路后,见到派出所的警车过来了,我就拦下警车告诉警察黑衣服男子逃跑的方向准备继续搜索。这时警察收到电台的通知称有群众见到有人跳桥躺在汇景桥底,我们就怀疑是刚才那个男子,警车随即就在汇景各个桥底搜索,结果在汇景新城跨线桥47中旁边的桥底见到一男子躺在地上,头上流了很多血,他的衣服很像刚才那个黑衣服的男子,于是警察就立即通知120叫救护车过来,将该男子拉走救治。白衣男子被其他队员抓到了。证人李某乙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郑练兵就是在汇景北路天桥用凿子盗窃路灯电线后逃跑并坠桥受伤的男子,辨认出同案人陈某就是一起偷路灯电线的男子。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是五山派出所辅警中队队员。2013年10月22日0时许,我接到同事的电话称在汇景北路天桥上有人在偷电线,让我到现场协助。于是我就到了汇景北路东往西方向的天桥尽头,看到两名男子在天桥上,其中一个身穿黑色衣服,一个身穿白色衣服,这时我们中队的巡逻车开到他们身边,他们就开始跑,其中一个白色衣服的往五山方向跑,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向反方向跑,这时白衣男子逃跑的方向刚好在我对面,然后他又突然向右转继续跑,刚好同事龚某追来,我们两个就包抄将白衣男子控制住,等到派出所警察到场,我们就协助警察将他带回派出所调查。证人李某丙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郑练兵就是盗窃路灯电线后跳桥的男子,同案人陈某就是被其和同事抓获的偷路灯电线的白衣男子。5.证人吴某的证言:2013年10月22日凌晨1时许,我开车从汇景47中学转入汇景北路准备回汇景新城的家中。我转弯时突然见到一名男子躺在我前面约30米的中间,我当时停下车来闪了几下车灯,但前面的男子一动不动。我当时没有下车,就倒车出来。之后我就边往汇景新城南门方向走,打110报警。后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见到这名男子较瘦,当时好像穿一条牛仔裤,躺的地方的左侧是汇景新城的高架桥,头部朝汇景新城方向,其他特征没有看清。现场在高架桥下面,没有路灯。6.立案决定书、接警经过、破案报告、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和处警、抓获情况。7.案发地点照片、作案工具螺丝刀、铁钎照片、视频截图、路灯管理所汇景北路004#、006#、008#路灯井被破坏现场照片、等已由同案人陈某、证人龚某、李某丙、李某乙、被害单位员工骆某认签,证实本案破坏电力设备案发现场和作案工具等情况。8.监控录像:2013年10月21日22时许,一名深色上衣男子和一名白色上衣男子背着单肩包并肩行走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多个路段。9.广州市天河区价格认证中心穗天价认鉴(2013)1816号《关于1项被破坏的供电线路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实本案被破坏的供电线路1项(3个点)共价值人民币488元。10.入院记录、医院检查报告单及病历等证实被告人郑练兵2013年10月22日凌晨因从高处坠落致使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股骨、右髌骨、双侧桡骨、左腕三角骨、左足舟状骨等部位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现场缴获铁钎、螺丝刀各1把。12.(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46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人陈某因本案已被判刑。1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郑练兵的身份情况。14.同案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10月21日晚上20时许,我在五山地化所旁和我的朋友喝啤酒时认识了我的一名老乡。当时我们聊了一会之后这名老乡就对我说让我去帮他搬点东西,到时给我一百元的报酬。当时我就答应了,之后我们就走路从五山地化所经汇景北路的天桥过到汇景北路的跨线桥上。当时我走在前面,我老乡不知道在哪里拿过来一袋用红布带装着的工具,我见状就意识到他是要去偷电线的了。后来,我们上到汇景北路华南快速干线跨线桥上。接着,我老乡就从红色布袋中取出一把铁锤和一把铁钎。之后,他就开始在桥上用铁锤和铁钎敲打桥边路灯下方的水泥,准备撬开水泥后从中盗取路灯电线。我则在他身旁看着他。敲的时候路灯还是亮的(正在通电中)。他敲了一会儿,还没有完全将水泥撬开的时候突然从他敲的地方冒出来一个火球。我当时就害怕了,正准备离开。此时,有一台面包车突然开到我们身边停下。车上下来几名男子,我见状就马上往桥下跑,而我老乡就往地化所方向跑。我见我老乡把钢钎和螺丝刀扔在现场,拿着铁锤逃跑。这些工具均是我老乡的,具体来源不详。我跑了约40米左右就被抓住了。而我老乡却突然不见了(我被抓之后才知道他从桥上跳下去了)。后来,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我带回派出所调查,而我的老乡就被送到医院检查。我当时穿一件白色的长袖T恤,灰黑色休闲裤,我老乡穿一件灰色的T恤,黑色长裤。同案人陈某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郑练兵就是2013年10月21日23时许和其一起在汇景北路天桥盗窃路灯电线的男老乡。15.被告人郑练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住在天河区黄村。2013年10月22日凌晨,我在天河区五山的一座立交桥桥底受伤,当时我一个人步行路过我受伤的地方天桥下面,没有到天桥上去,不知为何,突然有人上前对我进行殴打,殴打过程和有几个人打我不记得了,等我醒的时候就发现自己躺在立交桥下,之后有医生和警察到了现场,后来我就被送到广东省武警医院救治。我没有偷电线,不认识陈某。关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郑练兵有无实施凿挖电缆行为及其作用。经查:(1)被害单位报案称其正常供电运行使用的城市照明设施被凿挖破坏;(2)监控录像显示一名深色上衣男子和一名白色上衣男子案发前背着包并肩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多个路段;(3)证人李某乙、龚某、李某丙均指认被告人郑练兵就是在案发现场凿挖路灯电线水泥封口并致路灯熄灭后,逃跑时被其在立交桥下被抓获的黑衣男子;(4)同案人陈某指认被告人郑练兵就是当时和自己一起走到案发现场,后拿出工具凿挖路灯电线的深色上衣男老乡;(5)被告人郑练兵庭审时关于自己路过案发立交桥下,只是帮一个正在立交桥上凿挖电缆的不认识的人看风的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不足采信。现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郑练兵伙同同案人陈某持工具凿挖破坏涉案电力设备的事实。被告人郑练兵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郑练兵和辩护人的有关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被告人郑练兵的行为定性。经查,被告人郑练兵伙同同案人共同凿挖汇景北路立交桥上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并造成该处正常运行的三盏路灯因供电线路被破坏而熄灭,其危害行为对公共安全和电力供应安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故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练兵伙同同案人破坏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科处刑罚。根据被告人郑练兵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不宜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已在同案人判决中予以没收,本案不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练兵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此前先行羁押的十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 肖人民陪审员 曹效清人民陪审员 唐华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丹丹区倩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