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海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中住住宅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海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中住住宅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63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海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萍,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中住住宅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晋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91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成都海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中住住宅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中住住宅产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中住住宅产品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武侯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21220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