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宗丽诉被告宗瑞培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丽,宗瑞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宗丽,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小平,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宗瑞培,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宗丽诉被告宗瑞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宗丽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丽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丽撤回对被告宗瑞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00元,由原告宗丽负担。审判员 卞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