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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德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胜,吴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751-1号申请执行人赵德胜,无职业。被执行人吴培林,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赵德胜申请执行吴培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