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坊峡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峡商初字第36-2号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太保庄街办。法定代表人孙洪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福州南路92号。法定代表人徐奎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74元,减半收取79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平审 判 员  郑传孝人民陪审员  张增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颖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