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审民申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姜某某、马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某某,姜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审民申字第000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再审申请人马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姜某某、马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葫民终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马某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马某某不是我亲生女儿,同意再次鉴定,我之前委托做的DNA鉴定也是真实的。姜某某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马某某是双方亲生女儿,同意鉴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马某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经听证询问,申请人马某某与姜某某均同意鉴定,但被申请人马某某经本院采取各种方式联系拒不到庭,申请人马某某又无法说服被申请人马某某配合鉴定,其提供的DNA亲子鉴定报告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对该鉴定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被申请人马某某亲子关系不存在,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的情形。综上,申请人马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马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铁刚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刘丽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阳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