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与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times,祁×&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张××。被告祁××。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与被告祁××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故原告张××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