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杨桦与武汉奥普瑞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桦,武汉奥普瑞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杨桦。被执行人武汉奥普瑞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路。负责人李俊。申请执行人杨桦与被执行人武汉奥普瑞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金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裁字(2014)第150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奥普瑞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501.14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奥普瑞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1.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