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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介志彦与被执行人王荣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介志彦,王荣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介志彦,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夏县裴介镇裴介村9区**号第**组居民。被执行人王荣康,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夏县裴介镇裴介村7区**号第*组居民。申请执行人介志彦与被执行人王荣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介志彦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31826.56元的债权未获实现。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运盐民初第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永红执行员 李敬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