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军波申请执行张磊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波,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李军波,男,1973年5月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城关镇张家堡村,农民。被执行人张磊,男,1985年1月生,汉族,陕西大荔县人,住乾县城关镇风水台街**号,职工。申请人李军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乾民初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磊给付借款本金25000元及诉执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张磊一次性给付申请人5000元(已领取),余款每月月底给付2000元直至给付完毕,其他费用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执字第000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星审判员 张 炜审判员 南 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军伟 更多数据: